“一视同仁、不得歧视、根据特点、适当照顾”,是党和国家对于国内侨务工作的基本方针。其酝酿、产生到发展完善,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而复杂的过程。
新中国成立后,明确提出要“保护华侨利益,扶助回国的华侨”。当时,归国华侨和侨眷依靠在国外的积蓄和侨汇,生活水平较高,参加集体劳动的意愿不强;归国求学的华侨学生对国内生活、管理、学习等不适应,归难侨的安置遇到诸多困难与问题,特别是归侨侨眷的思想观念也与国内民众存在差异。因此,国内侨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:在“统筹兼顾,全面安排”的原则下,适当照顾归侨、侨眷的特点和利益,引导他们走社会主义道路、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,不断扩大和加强华侨爱国统一战线。
1957年,周恩来同志提出“一视同仁,适当照顾”的国内侨务工作方针, 即对归侨侨眷,政治上予以关怀,生活上给予照顾,要正确对待和具体分析归侨的 “海外关系”。1958年11月,全国侨务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,周恩来进一步提出在“一视同仁,适当照顾”的原则下,采取具体措施、争取华侨的方针。中侨委据此制定了一系列利用华侨资源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政策,鼓励华侨回国投资创业。
新中国成立后的前17年,国内侨务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基本上是正确的,体现了探索性、开创性的特点。
1977年,邓小平同志恢复工作不久,就发表了对侨务工作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谈话。邓小平指出,林彪、“四人帮”说归侨侨眷海外关系复杂,不可信任,这种说法是反动的,应该纠正。我们海外关系不是太多而是太少,海外关系是个好东西,可以打开各方面的关系。邓小平的论断,为制定新时期侨务工作方针政策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。
1977年11月,全国侨务会议预备会在北京召开,形成了《关于全国侨务会议预备会议的情况报告》并上报中央,中央同意了这一报告。报告提出,要恢复新中国成立以后对待归侨侨眷的正确的系列具体侨务政策。报告还首次提出国内侨务工作的“十六字”方针,即对待归侨侨眷采取“一视同仁、不得歧视、根据特点、适当照顾”的政策,以充分调动归侨侨眷的积极性,团结广大华侨,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。
1978年12月,在第二次全国归侨代表大会上,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廖承志代表党中央明确宣告,对归侨侨眷实行“十六字”方针,并指出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在今后比较长的时间内均是适用的。此次侨务工作会议全面开启了改革开放后侨务工作的新局面,国内侨务工作方针由“八字方针”发展为“十六字方针”。在这个基础上,党和国家一方面检查过去侨务政策落实情况,平反冤假错案,清理历史遗留问题;另一方面,适应新的形势,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政策和法规。
1989年,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侨务工作会议,明确提出侨务工作在为侨服务的同时,必须围绕国家发展大局,积极投身经济建设的主战场、热情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工作思路。会议强调,“侨务立法是新时期侨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”。 1990年9月7日,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》,将党对归侨侨眷长期实行的“十六字”方针体现为法律条文,作出了明确规定。1993年7月,国务院制定《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〉实施办法》。两部法律法规的颁布,标志着国内侨务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。
(作者系中国华侨华人研究所理论政策研究部研究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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